能源貿易作用及特殊性詳解
能源貿易是指發(fā)生在國際范圍內的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就能源的開發(fā)、利用和保護等問題而進行的交易。
天然氣方面,“十一五”期初的2006年,伴隨著中國一個總投資290億元的廣東液化天然氣項目——深圳大鵬液化天然氣項目建成投產,中國開始進入大規(guī)模進口天然氣時期,主要是進口液化天然氣。

2009年年底,隨著中亞天然氣管道投入運營,管道天然氣進口開始,但規(guī)模相對較小。
2006年至2010年,中國天然氣進口量加速增長,分別為9.5億、40.2億、46億、76.3億、166.1億立方米。
綜合上述分析,中國能源國際貿易在支撐經濟增長和社會發(fā)展方面的重要性可見一斑,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。
第一,能源進口貿易已成為支撐國內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。
根據史丹(2006)的分析,在沒有能源進口的條件下,能源投入量的增加意味著未來國際競爭力的下降。
增加國內能源的開發(fā)和使用也可促進經濟增長。
但是由于礦物能源是不可再生的,因此,能源使用存在著一個代際的平衡問題。
當前能源開采越多,未來可用的能源越少。
如果本國的能源資源不能滿足經濟發(fā)展的需求,就必須增加能源進口。
如果沒有能源進口,國內將出現普遍的開工不足,這將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巨大損失。
第二,能源進口的增加表明中國能源戰(zhàn)略發(fā)生重要的變化。
過去強調能源的自給自足戰(zhàn)略,是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所使然。改革開放以來,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能源發(fā)展戰(zhàn)略,從擴大進口,充分利用國外能源資源,到“走出去”在國外合資或直接投資經營能源資源,均反映了這種戰(zhàn)略的變化,這也是近年來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發(fā)展變化所使然。
正是在這種新的能源戰(zhàn)略下,中國才能夠充分利用國際能源資源支撐國內經濟增長(張生玲,2007)。
第三,能源進口的增加,表明我國經濟增長和能源安全越來越易受到國際能源格局的影響。
對于一個擁有超過13億人口的大國而言,如果越來越高份額的能源依賴于進口,靠國際市場供應,就很容易引起能源價格的劇烈波動,表現為“買什么,什么漲錢”,“賣什么,什么掉錢”,而且一旦外部供應中斷,勢必難以保障國內的能源安全和經濟增長。
第四,從歷史上看,能源出口貿易功不可沒,但隨著形勢和時代的變化,出口貿易的重要性則顯著降低。
數據顯示,改革開放初期的外貿出口中,約有1/4是由能源及相關產品創(chuàng)造的。這是因為,當時的能源出口主要是用以換取國家急需的外匯資源,以保障發(fā)展國民經濟重點領域。
在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,能源的出口不可避免地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的印記,從經濟思維上,也是從統籌規(guī)劃上來實現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(張生玲,2007)。
但隨著中國進入能源凈進口時代,服務于國內經濟高速增長和能源需求攀升的大局,能源出口在能源貿易以及整個對外貿易中的重要性明顯降低。
截至2011年年底,中國能源出口額僅占貨物出口總額的1.7%。
當然,僅僅用能源及相關產品的出口額并不能完全衡量中國的能源出口規(guī)模,還需要加強研究和測度中國能源隱形出口問題。
能源貿易與其他普通商品貿易的區(qū)別在于:
第一,能源貿易不只是純粹的貿易,往往還是國家戰(zhàn)略的組成部分。作為“現代經濟血液”的能源,其關系國家的經濟命脈與民生大計,并與國家安全緊密相聯,因此政府通常采取各種規(guī)制手段(regulatory instruments)對能源貿易予以更多的干預,以實現其鞏固國家主權與安全、保障社會福利、促進環(huán)境保護等方面的目標;
第二,能源資源分布不均,69%的已知石油儲備掌握在OPEC國家手中,40%的天然氣儲量集中在獨聯體國家,而能源需求則遍布全球。
如此不平衡的貿易基礎,決定了能源出口貿易壁壘較進口貿易限制更為突出,如出口關稅、出口邊境調節(jié)稅等,這與其他商品貿易的情形大不相同;
第三,能源商品的物理特性限制了其運輸方式,使得能源貿易嚴重依賴傳輸網絡(尤其是電力與天然氣),而這類傳輸網絡又往往被大型能源公司(有時是私營企業(yè))所壟斷,因此僅僅消除商品準入障礙不足以解決能源貿易自由化的問題;
第四,能源與環(huán)境聯系緊密,能源利用與氣候變化以及環(huán)境惡化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,能源貿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國內氣候與環(huán)境政策的影響。
如《京都議定書》中規(guī)定了各國碳減排的目標,此類國際環(huán)境義務成為國家出臺能源貿易政策的重要因素;
第五、能源貨物貿易與能源服務貿易之間有時界限模糊,比如電力的生產與供應,石油與天然氣的開采。
由于歷史上能源產業(yè)長期呈現縱向一體化的特點(同一能源供應商包攬從能源生產到分銷的全部環(huán)節(jié)),能源產品與服務并無嚴格區(qū)分。
除了對于能源傳輸與分銷屬于服務部門意見較統一之外,能源開采、生產、制造、萃取、精煉等活動到底歸屬服務還是貨物部門,各國看法不一,迄今尚無定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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