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、定義:《區(qū)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(xié)定》(簡稱《協(xié)定》)的原產地證明包括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。
2、文種要求:所有的原產地證明都應以英文書面形式完成。
3、申請時間:企業(yè)應在貨物裝運前申請簽發(fā)原產地證書。
1、申請主體:出口貨物的發(fā)貨人、其代理人,以及已經完成原產地企業(yè)備案的境內生產商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。
2、簽證機構審核:簽證機構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細致審核,確保其符合規(guī)定。
1、補充資料:簽證機構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和原產國(地區(qū))相關的額外信息和資料。
2、實地核實:簽證機構可以對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加工工序等進行實地核實。
3、查閱資料:簽證機構可以查閱、復制與貨物相關的合同、發(fā)票、賬簿等資料。
1、信息更正:若原產地證書信息有誤,申請人可在簽發(fā)后1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更改。
2、證書遺失或損壞:在這種情況下,申請人可在證書簽發(fā)后的1年內,向原簽證機構申請簽發(fā)經認證的證書副本。
3、貨物裝運前未申請:因過失或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裝運前申請的,可在裝運后1年內向簽證機構申請補發(fā)。
1、背對背證明:對于在一成員方中轉或再次出口的未經處理的原產貨物,可通過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來證明其仍具有原產資格。
2、有效期計算: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與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一致。
1、有效期限:原產地證明自簽發(fā)或開具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。
2、副本有效性:如果原產地證書副本與正本的信息一致,并注明“CERTIFIED TRUE COPY”字樣,那么其具有與正本同等的效力。








